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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9.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10.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1.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申报机构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系统,在线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多久开展一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

(2)如何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报机构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并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艰苦边远地区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参考哪些文件?

艰苦边远地区界定参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                         

(4)申报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有何区别?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5)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如何处理?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单位名称职务、姓名、联系方式
1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处   罗虎 010-55578103
2天津市科委区域创新处  阚金玲    02258832867
3河北省科技厅高新处   陈剑楠  0311-86251938 
4山西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  姜洪海 0351-4048940 
5内蒙古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白文志    0471-6328632    
6辽宁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李智军 23983431
7吉林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   刘爽 0431-88910207 
8黑龙江省科技厅成果区域处   孙昭光 0451-82628432
9上海市科委上海科委   张绮 
10江苏省科技厅高新处   张迪 025-83379768
11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品义 
12安徽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促进中心  刘靖宇     0551-65617069
13福建省科技厅创新办  林苏榕 0591-87862991
14江西省科技厅高新处  尹伊 079186253496
15山东省科技厅高新处   屈彦钢 0531-66777026
16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厅  科技金融与服务业处 李东永 0371-86561637  
17湖北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   黄源 027-87135795
18湖南省科技厅火炬创业中心   李滢 0731-88988998 
19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情报所   何静 020-83163407
20广西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李荣德 0771-2631005
21海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冯桂珍 0898-65333525
22重庆市科技局成果处   李明鸿 023-67605290
23四川省科技厅高新处   金攀静 028-86721352
24贵州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周阳 0851-85815654
25云南省科技厅张涛   
26西藏科技厅高新技术与社会发展处   潘铭 
27陕西省科技厅苗宏雄   029-87292778
28甘肃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  刘婷婷 0931-8583683
29宁夏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叶学军 0951-5026942 
30青海省科技厅高新处   赵以莲 0971-8244566
31新疆科技厅高新处  陈强    0991- 3836818
32大连市科技局创业处  鲁毅 0411-39989876
33宁波市科技局高新处   闻必峥 0574-89292204  
34厦门市科技局自创办   黄茹鹏 0592-2021563
35青岛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创新孵化处   纪泽慧 0532-85911343
36深圳科创委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李婧妮 0755-88101471  
37新疆兵团科技局社发处   谭权军 0991-2896164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公时间 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网上咨询:http://appweblogic.most.gov.cn/gzwd/gzwd.htm;
(三)信函咨询: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邮编100862);
(四)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五)电话咨询:010-88225151。
办理地点 地址1: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
地址2: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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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供材料清单
未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在办事指南之外增加新的审批条件
需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申报材料
无理由超过法定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