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315(仅做业务系统技术支持)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咨询电话:010-88656252
【业务咨询电话】
全国省级单位高企工作联系方式 | ||
地区 | 电话 | 传真 |
北京市 | 88827981/88828830 64853172/64874561 84097583/64807834 64807844 | 010-64853178 |
天津市 | 022-58832916 | 022-58832970 |
河北省 | 0311-85891855 | 0311-85891855 |
山西省 | 0351-7039505 | 0351-4048940 |
内蒙古自治区 | 0471-6667441 | 0471-6667407 |
辽宁省 | 024-31657505/06 | 024-31657505 |
吉林省 | 0431-82752795 | 0431-82752797 |
黑龙江省 | 0451-51920608 | 0451-82628378 |
上海市 | 800-820-5114、400-820-5114 | 021-63580799 |
江苏省 | 025-85485928/85485901 | 025-83359254 |
浙江省 | 0571-87054113 | 0571-87054677 |
安徽省 | 0551-65370026 | 0551-62610321 |
福建省 | 0591-87645521 | 0591-87645596 |
江西省 | 0791-86253496 | 0791-86253496 |
山东省 | 0531-51751158 | 0531-66777219 |
河南省 | 0371-65966154 | 0371-65958691 |
湖北省 | 027-87272996 | 027-87135797 |
湖南省 | 0731-88988755 | 0731-88988819 |
广东省 | 020-83163873/83163265 | 020-83163879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0771-2613482 | 0771-2820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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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认定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序号 | 区/园区 | 联系方式 | 受理地址 |
1 |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 | 81031530 | 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中关村东城园党群服务中心B101 |
2 | 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65258800转8730 |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七层707室 |
3 | 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 | 68336192、82205556、82205558 |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天恒置业大厦三层312室 |
4 |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83976213 | 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8号1号楼306 |
5 | 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 | 88440247 |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层 |
6 |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58693105/3106/3107 | 朝阳区利泽西街6号院3号楼东湖国际中心A座16层 |
7 |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 63704618 | 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10号院9号楼11层1123室 |
8 |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63811077 | 丰台区北大街甲13号 |
9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67857682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2层政务服务中心 |
10 |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 | 69744530 | 昌平区超前路9号 1号楼七层709室 |
11 | 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80103635 | 昌平区超前路9号 托管中心二层211室 |
12 | 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88798150 |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40号石景山科技馆3号楼4层 |
13 |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81593771 | 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永安大厦2层225室 |
14 | 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基地 | 61252809 | 大兴区天河西路19号 |
15 |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69265635 | 大兴区兴政街31号科技大厦205 |
16 |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69442134 | 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劳动大厦4层东侧(顺义城北供热中心南侧) |
17 | 北京市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 69854033 | 门头沟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
18 | 北京市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69961909 | 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社会服务中心)1529室 |
19 | 北京市房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58460951 | 房山区拱辰街道东环路启航国际三期11号楼3层 |
20 | 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69697671、69624005 | 怀柔区湖光小区24号 |
21 | 北京市密云区科学技术委会 | 89037649 | 密云区西滨河路2号419室 |
22 | 北京市延庆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69143197 | 延庆区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419室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88827981、88828830、64853172、64874561、84097583、64807834、64807844 |
发布机构:科技部火炬中心
一、事项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认定依据
(一)《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六、认定管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
咨询方式 |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网上咨询:http://appweblogic.most.gov.cn/gzwd/gzwd.htm; (三)信函咨询: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邮编100862); (四)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五)电话咨询:010-88225151。 |
||
办理地点 | 地址1: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 地址2: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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