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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科罚〔2015〕2号
2015-09-07
单位名称: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娜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对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科技)执行“中国女性单相抑郁症的大样本病例对照研究”国际科研合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华大科技与华山医院未经许可与英国牛津大学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华大科技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现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该研究工作的执行。
2.销毁该研究工作中所有未出境的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研究数据。
3.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华大科技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行开展。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