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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科罚〔2016〕1号
2016-10-21
单位名称: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革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苏州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药明康德公司)涉嫌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一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苏州药明康德公司未经许可将5165份人类遗传资源(人血清)作为犬血浆违规出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现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苏州药明康德公司进行警告。
2.没收并销毁该项目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3.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科技部暂停受理苏州药明康德公司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和出境活动的申请,整改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6年10月21日